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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版            法治
 

2011年7月26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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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企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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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莞房地产公司土地纠纷案例

2006年10月25日,(甲方)与兄弟实业公司(乙方)签订《联建协议》,约定:甲方以其位于东莞市渝北区龙溪镇新牌坊的划拨土地13.6亩作为建房投入,乙方拥有对该项目的独立开发权并负责全部建设费用,双方共同开发综合性商住楼,实行成品房分配。

原告金属回收公司以《联建协议》约定的用于开发的土地是原告经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且该土地使用权已作抵押。双方签约时,该土地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出让手续,且至今未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协议签订后,约定的建设工程亦未实际实施为由,请求确认双方于2006年10月25日签订的《联建协议》无效,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0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东莞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莞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25日签订的《联建协议》无效。

二、陈某申请执行漯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转让侵权纠纷一案

2005年8月,漯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以168万元价格取得了陈某享有的原某大厦楼后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某公司在该土地上紧临原某大楼,建设了某广场×号楼,双方因土地使用权问题产生纠纷,陈某以某公司侵犯其土地使用权为由于2006年6月诉至本院。经审理,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某公司将某广场×号楼西部(现某快餐店)建筑在陈某所有的某大厦相邻处以西2.5米空间内的建筑物(水泥立柱、墙壁)予以拆除,陈某赔偿某公司损失71290元。

三、泰丰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大同市土地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案

1997年11月27日,原告山西泰丰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山西省大同市土地管理局发生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单方面撕毁自愿与原告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不仅不退还原告给付的定金,还将原告给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一并没收。虽经原告多次交涉,被告拒不退还。故诉请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给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793131.05元,并赔偿占用此款期间的银行利息,或者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法院最后判决如下:被告土地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泰丰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793131.0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5963元,由被告土地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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