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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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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元被冒领?企业主质疑公安局不立案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刘凌林/文

千万元被冒领?

“有人伪造授权委托书,将属于我的1430万元收购款项占为己有,向公安局报案却不予立案,真不明白这是为什么。”山西汾阳人张秉富说。

对于该案,吕梁市公安局负责经侦工作的一位副局长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汾阳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局申请复议。

这位副局长表示,当前经济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一方当事人都希望通过公安系统立案处理,因为公安威慑力大,而且处理快。不过,由于受利益的诱惑,有些办案人员容易被腐蚀。因此,目前公安局对此类案件特别慎重。

原兆斌为山西杨家庄安源煤业有限公司(安源煤业)总经理。安源煤业由4人出资于2007年1月9日注册成立,其中张秉富出资137.5万元,占公司全部出资比例的27.5%。

2009年11月20日,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山西金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作为共同甲方与安源煤业签订了资产收购协议。根据协议,安源煤业全部有效资产作价10400万元转让给正升公司。安源煤业4名股东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

根据协议,正升公司分3次将收购款付至安源煤业提供的独立银行账户内,该银行账号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正升公司。

2010年1月21日,正升公司将首期资产收购款4609.6万元打入原兆斌提供的一个中国建设银行的账号内。“按投资比例,其中的1430万元应该属于我。”张秉富说。

张秉富表示,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兆斌用一纸伪造的委托书,把首期资产收购款打入其个人银行账号里。

由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检材“委托书”原件中落款“委托人”后的签名笔迹“张秉富”与样本签名笔迹“张秉富”不是同一人书写形成。而手印因为印迹模糊,无法进行鉴定。

“在得知情况后,我多次找到原兆斌,要求给付属于我的那部分首期资产收购款,但原兆斌却避而不理。”张秉富说。

记者电话联系上原兆斌,希望更全面了解相关情况,但原兆斌拒绝回答。

2011年3月4日,张秉富以原兆斌涉嫌诈骗向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报案。同时,张秉富向山西汾西正升煤业公司发出律师函,说明情况,要求该公司暂缓支付剩余的资产收购款。

2011年5月5日,汾阳市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此决定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了张秉富。

根据规定,张秉富向汾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汾阳市公安局法制办作出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

张秉富告诉记者,刚开始他认为以自己掌握的证据向公安部门举报肯定是可以立案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让我纳闷的是,按说自己作为举报人,公安局在接到举报后应该向我了解情况,但公安局始终没有找过我,只是后来给我一份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张秉富说,他这时才感觉到事件并非他想像的这么简单。

张秉富告诉记者,因为自己的举报,原来跟自己关系不错的人开始对他敬而远之。

据张秉富透露,实际上,另一股东贺仁孝跟他一样,没有拿到属于自己那部分的资产收购款。记者多次打电话给贺仁孝,但他始终拒绝记者的采访要求。

记者来到汾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魏晓东告诉记者,由于亲属关系需要回避,该案由副大队长王峰主要负责。而张秉富称:“魏晓东与原兆斌所谓亲戚关系,实际上就是‘拜把子’的兄弟。”

魏晓东告诉记者,他们接到张秉富举报原兆斌涉嫌诈骗一案,经侦大队受理后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研究,认为原兆斌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属于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故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一份由经侦大队出示的《关于张秉富举报原兆斌涉嫌诈骗案的调查报告》上称,在办理第一笔收购款手续过程中,“原兆斌反映给张秉富打过电话称需要在委托书上签字,张委托其代签过。原兆斌还反映张秉富将其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他办理委托汇款一事”。

这份调查报告称,2010年1月22日、29日正升公司将4609.6万元收购款汇至原兆斌账上,张秉富找原兆斌要款,“因煤矿账务未结清和张在煤矿经营期间也拿过款,所以原兆斌只答应先给张300万元,待账务结清后再分配,但张不同意。后经多次协商至今未果。”“原兆斌将收购款用于归还欠款。”

张秉富承认从煤矿拿过钱款:“但那是股东的正常分红。”而所谓的欠款,魏晓东解释说,“因管理问题,安源煤业在经营期间出现了亏损,资产收购款需要用于偿还债务后再分配。周围其他煤矿都在盈利,为什么就这个煤矿出现亏损?我也搞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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