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是煤炭资源大省,是全国13个亿吨煤基地之一,煤炭是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近年来,安徽省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督促企业不断提升煤矿安全技术、装备、管理、培训水平,促进了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态势。这次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徽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纪委监察厅、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四部门联手送法进矿区,必将对推动安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重要作用。
用法律手段封杀“带血的煤”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郝玲吴明/文
用法律手段封杀“带血的煤”
6月14日至16日,为深入开展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的全国第十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切实增强煤炭安全监管监察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安徽省四部门首次联手开展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联合宣讲活动。来自全省各产煤市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所有煤矿负责人,共有400多人接受了宣讲教育培训,用法律手段封杀“带血的煤”。
四部门联手送法进矿
本次联合宣传教育活动由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徽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纪委监察厅、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共同主办。分淮北、淮南、皖南三个片区进行集中宣讲。来自全省所有产煤市、县(区)政府分管领导、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淮南矿业集团、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和国投新集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公司纪检监察、宣传、组织部门和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所属煤矿矿长和安全矿长,地方煤矿矿长接受宣讲教育培训。
据了解,今年1—5月份,全省煤矿发生死亡事故9起,死亡10人,百万吨死亡率0.179,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分别下降43.8%、37.5%和39%,煤矿安全生产继续保持稳定好转态势。但是,随着开采深度增加,矿井灾害程度越来越重,煤矿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当前电煤供用紧张,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依法依规安全生产显得更加重要,打击非法违法和治理“三超”、“三违”的任务更加艰巨。
煤监局用事故宣传法规
在联合宣讲会上,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柳兴江作为宣讲人,首先对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情况以及安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建设情况作了介绍,然后分析了近两年来省内外部分典型事故案例。
他告知广大矿工,因违法组织生产,不仅造成煤矿职工人员伤亡,煤矿企业自身损失严重,而且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行政处罚乃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事故教训告知与会人员“违法组织生产,代价惨重”。
柳兴江在宣讲时强调说,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注重抓好六项工作:一、继续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二、在资源开发方面,要坚决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09〕118号)的要求,地方煤矿突出矿井,必须由有瓦斯治理技术和实践经验的单位托管;不能实现托管的,要退出煤炭开采业,或将采掘作业范围退出突出危险区域。三、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坚定不移地抓好瓦斯综合治理和防治水工作。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坚定不移地实施瓦斯综合治理。四、把“打非”专项行动进一步推向深入。五、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六、进一步提高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检察院用犯罪案例警示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蒋克斌在宣讲会上分析说,煤矿安全生产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是指煤矿生产企业负责人,在明知自己的劳动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落实,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是一种积极故意实施违规生产的犯罪行为。
蒋克斌强调,依法打击涉矿刑事犯罪,严肃查办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是检察机关为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对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刑事犯罪及其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发现、侦查、公诉及其他法律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在查办重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方面所做的工作主要有:开展专项活动;同步介入,参加事故调查。追究刑事责任是法律中最严厉的处分,检察机关的同步介入是对这一领域渎职犯罪最有力的打击,是对安全生产中犯罪行为最具威慑力的手段,是用法律封杀“带血的煤”。
党纪政纪共把安全门
安徽省纪委副厅级纪检监察员、执法监察一室副主任王必勇在宣讲时说,安徽省纪委监察厅将一如既往把安全生产预防关口前移,共同关注煤矿安全,力争把煤矿安全事故永远消灭在萌芽状态。
王必勇说,在安全生产领域,纪检监察机关主要是对《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督对象实施监督,对其行政行为中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处理,工作的原则是,监督不越位、参与不代替。一是在省政府的安排下,直接参加联合督查或联合办案,对涉及到监察对象违反相关规定的,按规定程序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二是煤矿安全监察等职能部门,在处理安全责任事故中,涉及到行政监察对象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对违法犯罪的则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