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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3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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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干扰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淇县县委书记朱言志:政府部门要解决好企业发展的大问题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王少华/文

“打击干扰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淇县县委书记朱言志:政府部门要解决好企业发展的大问题

淇县县委书记朱言志(中)到企业调研

“政府部门和政府各级工作人员要着力解决好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大问题!”5月27日,本报记者在采访淇县县委书记朱言志时,他强调:“良好的发展环境是一个地区加快发展、迅速崛起的重要保障和强劲动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既要防止吃拿卡要、强装强卸等干扰企业正常经营行为的发生,更要超前谋划、科学决策,把工作重点放在解决好企业发展遇到的用地、人才和资金等要素保障上。”

近年来,淇县高度重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通过“营造风清气正好环境”、“心连心好公仆”等活动,下大力气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深入治理行业不正之风,经济发展环境明显改善,赢得了外来客商和企业的信任和好评。淇县连续两年被评为“河南省企业服务先进单位”,连续三年被评为“河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先进单位”。良好的环境推动了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先后引进了华晨汽车中原基地、新纯服装产业园、浙商服装产业园等重点项目45个,总投资60多亿元。县域经济综合实力排名由“十五”末的全省第31位上升到第17位。

项目审批逾期未答复按默许处理

他们让审批事项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实施“一站式”服务;设立“马上办”办公室,开辟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他们坚持“进门方便、办事迅速、便于监督”三条标准,实行项目审批公开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代办联审联批制和“逾期默认制”,凡企业上报审批项目,项目办制定项目手续办理计划,将办理事项分解落实到各审批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对呈报的审批事项,联合审查、同步办理,提供全程无偿代办服务,逾期未答复按默许处理。

他们公开县委书记、县长和县纪委书记的办公电话,直接听取企业、群众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分别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重点企业负责人发放优化经济环境专用信封,请他们每人每年提12条意见和建议,直接邮寄县委书记、纪委书记,经梳理后的问题,向相关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答复。

他们实行县主要领导分包重点责任制,并抽调科级干部和后备干部,成立重点项目服务组,全程服务重点项目建设。

每年给引进人才多至15000元补贴

他们出台并完善了《淇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无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重点项目,给予用地优先保障、最低标准收费、标准厂房租赁补贴等优惠和扶持。

县政府每年拿出300万元,设立了企业创新专项基金,重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品牌培育等扶持和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授予“纳税大户”、“经济建设功臣”等称号。

他们制定出台了《关于引进企业基层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的实施意见》,对引进的企业基层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配偶工作调动、子女入学、住房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县财政每年给予10000元到15000元的生活补贴。支持重点企业建设公租房和廉租房

县域内企业职工可自愿转为城镇户口,农民工可同时保留农村耕地和宅基地;新农保可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新农合可转入城镇医疗保险,优先享受大病救助;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可优先解决家庭低保;企业职工子女入学享受城镇居民待遇,考入大专以上院校且家庭困难者,优先就高享受“金秋助学”基金和助学贷款。

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1/3的面积用于保障企业职工住房;支持重点企业按规划建设公租房和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廉租房;在企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职工,均可凭劳动合同、社保和医保手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和租赁公租房、廉租房。

“宁静工作日”不得擅自检查企业

他们实行“宁静工作日”制度,规定每月1日—25日为县域内所有企业和重点在建项目的“宁静日”,除公检法机关侦破案件和必需的行政执法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检查活动。严格执行检查收费两条“红线”,即对重点企业的各类检查、收费、评比和达标活动等,均须报县政府审批;实施处罚,须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开辟重点企业车辆交通运输绿色通道。凡是重点企业运输原料和产品的车辆,凭通行证实行“只纠章不罚款”政策。

他们设立效能投诉中心和纠风专项举报电话,鼓励群众踊跃监督举报。从离退休老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法人代表和个体私营户中聘请了30名行风监督员,定期组织走访、视察、座谈、评议等活动,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建立“淇县纪检监察网”,群众可直接通过网络提出意见建议或进行投诉。

他们对行政执法部门和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举报“一次查实下岗”制度。凡因违规被查实的,坚决停职下岗,直至开除公职,并给予单位“一把手”和主管副职党政纪处分。

他们定期开展重点项目建设环境和企业周边治安环境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揽工程、恶意阻工等干扰企业生产经营、阻挠项目建设的案件,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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