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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3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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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取美国影子银行监管教训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秦岭/文

吸取美国影子银行监管教训

对于发端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的诸多分析和批评中,影子银行受到的关注不亚于传统商业银行。在美国经济繁荣(或者说泡沫积聚)期间,影子银行设计出各种结构复杂的证券化融资产品,打包出售给世界各地的投资者(或投机者),其迅速膨胀的规模几乎能够与传统商业银行平起平坐。但是金融危机爆发后,“影子银行”表现脆弱,曾经傲视资本江湖的五大投行在半年内或被收购,或破产,或被迫回归商业银行;2/3的对冲基金倒闭,到2008年第四季度,资产价格的下跌和赎回使对冲基金的资产缩水一半以上。

国际金融危机中的脆弱表现暴露出影子银行的个体性风险:首先是过低的自有资本金率,其次是产品及交易与基础资产状况脱钩。影子银行的个体性风险加上其迅速膨胀的规模,成为引发美国整个金融系统风险的重要因素。正如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所质疑的:既然影子银行业务与一般商业银行相近,危机中与银行一同受到救助,就应当受到与银行相同严厉程度的监管。但是至少危机发生之前,影子银行从未像传统商业银行一样受到美国监管机构的“关注”。

影子银行遍布全球,美国只是影子银行最为活跃的市场之一,所以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并不能仅限于对美国范围内的讨论。国际金融危机反映出加强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而现有的监管制度缺陷主要在于“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金融机构和不同的产品面临不同的监管规则和制度,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即使从事同类业务,也因为监管机构不同,受到监管的标准高低不一,加上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配合与协调不足,为监管套利创造了空间。”针对影子银行的法律监管,重点应当在于控制其行为的风险性,包括业务模式的个体风险性与系统风险性。

具体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加强内部控制,降低个体性风险,包括提高影子银行自有资本金充足率的要求、明确影子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二是要加强外部合作,降低系统性风险,包括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机构的全球合作、加强对影子银行离岸经营的监管;三是要有控制影子银行业务风险的其他制度安排,包括建立各国监管机构人员的国际培训体制、建立金融消费者保险体系,等等。

如果回顾美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可以清楚地看到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影子银行的发展壮大与金融危机中提出的加强监管需求,再次印证了这种互动性。秉持规避性创新诱因理论的凯恩(E.J.Kane)认为,当外在市场力量与机构内在要求结合,寻求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规章制度的时候,金融创新就会产生。当金融创新危及金融稳定,并使政府的货币政策不能实现预定的目标时,就又会产生加强金融监管的要求。可以预见,因为危机而启动的对影子银行加强监管的措施,今后还将继续面临金融创新的挑战,并在挑战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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