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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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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羊补牢难在何处?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郝帅/文

亡羊补牢难在何处?

在记者对宏达公司的采访过程中,“我就是想讨个说法”,是榆林市政协委员、身家过亿的宏达公司总经理党培旺出现频率最高的话语。而宏达公司在榆阳区法院的遭遇,也使得记者十分诧异。为何法院会对其辖区内的纳税大户如此“严厉”?为何看似简单的裁定书申请赔偿起来却如此困难?

党培旺说,是因为他妻子与法院的一次纠纷,引发了之后的事件。党培旺的妻子叫任红霞,退休前是榆林毛纺厂的职工。在她任毛纺厂第三门市主任期间,经厂领导批准并留下欠款条据给他人赊销过一批毛线。1997年6月任红霞调离第三门市时,一切手续包括债权债务全部给继任者交清。1998年任红霞从榆林毛纺厂退休,但毛纺厂于2001年10月将任红霞起诉至榆林市榆阳区法院,要其赔偿他人赊欠毛线的欠款。榆阳区法院受理了该案并支持了毛纺厂的请求。但任红霞不服,榆林市榆阳区检察院提请抗诉,在榆林市检察院进入抗诉程序的过程中,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适用法律错误,采信证据错误裁定发回重审,毛纺厂撤诉结案。

2003年4月23日,榆阳区法院两名干警在不着警服、不带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来到宏达公司要带走任红霞,随后发生了肢体冲突。据党培旺说,在冲突中又来了10余名干警,他的鼻梁骨被打成粉碎性骨折,后被拉至法院,三次送到看守所关押都因伤被拒绝。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在陕西省高法的督促下,榆阳区检察院对两名参与冲突的干警作出了有罪但不起诉的处理。党培旺对记者说:“就是因为这‘第一次亲密接触’,宏达公司与榆阳区法院结下了‘梁子’,当时榆阳区法院的主要领导后来对宏达公司“百般关照’,致使宏达公司遭受了重大损失。而现在,这位榆阳区法院的主要领导已经升迁为榆林市中院的主要领导。”

难道这就是一切错综复杂庭审后的真正原因?但如果不是如此,为什么榆阳区法院对宏达公司如此“关照”?如果真的是这样,自己的面子是否大过上级法院的裁定?司法者当思之。

榆林因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矿产资源,经济发展迅速。然而,像党培旺这样对经济建设有着巨大贡献的企业家,却因为官司缠身而成为“秋菊”。其实,“秋菊”仅仅处在讨说法阶段,如果继续发展成了“祥林嫂”,是否会影响今后榆林乃至更大范围内企业投资环境?司法者再思之。

党培旺曾经这样向记者表示,“关于赔偿是否能获得,我并不关心,就是能得到,我也会全部捐掉。我就是希望当时的法院主要领导能认个错,这就是我要讨的说法。但现在的情况是,他根本就不认为他当时的做法是错的。”

如果榆阳区法院当时真的没错,那陕西省高院确认宏达公司可向榆阳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的裁定书,又说明了什么呢?《战国策·楚策》有云:“见兔而顾犬,未为晚也;亡羊而补牢,未为迟也。”

目前,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均有问责制,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一旦承诺赔偿,将面临两难境地:申请国家赔偿费用,就必须向上级部门申报,将自己的违法或过错行为曝光,不仅可能因此被追究责任,还可能被一票否决,影响政绩和仕途升迁。这恐怕是党培旺至今没有讨到“说法”的根源。

但是,一场由阳光引发的官司,最终还是要靠阳光的方法去解决。司法者又思之。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裁定、决定,属于依法确认,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判决、裁定、决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一)逮捕决定已经依法撤销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判决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三)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员已被依法追究的;

(四)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并已依法作出撤销决定的;

(五)依法撤销违法司法拘留、罚款、财产保全、执行裁定、决定的;

(六)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其他情形。

赔偿难案例

(1)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的一名企业家,在1999年因已销声匿迹的罪名“投机倒把罪”获刑被羁押200余天,后经9年的官司后获得国家赔偿。9年中,他近20次坐上法庭。案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领域。提出的赔偿额度也是令人咋舌的9000余万元。虽然最后仅获13000余元的国家赔偿,他依旧表示很满意:“这至少说明,司法机关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了一个基本的评价。这个钱再少,毕竟也是国家赔偿。”

(2)河北省涞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副总经理兼野三坡分公司经理孙孝文,因被错关554天而或国家赔偿3万余元,但在羁押过程中其企业遭受重大损失以至灭失,使得孙孝文一直在寻求赔偿之外的“说法”。2006年4月30日,孙孝文拿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赔偿决定书,找到县委,要求县里执行赔偿决定书,依法为他恢复名誉,给他赔礼道歉。他在楼道里念中院赔偿决定书时,县委办公室的一位副主任叫来警察把他拉到县委信访局门口。他继续念赔偿决定书,结果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了10天。

(3)大同金鑫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张志斌被时任经侦支队支队长高建勋炮制其有生产伪劣润滑油的行为,张志斌被羁押941天,其2000多万元资产被非法贱卖,而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张志斌无罪。

张志斌获得自由后多次到大同市公安局,请求解除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并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08年9月8日,大同市公安局作出答复,不予解除查封。

2009年12月底,张志斌等终于等到大同市公安局、大同市检察院的刑事赔偿决定书,赔偿金额共计700多万元。对张志斌提出的其公司受案件影响5年内经营损失、原有职工5年内工资、其商标的预期收入及公司无形资产损失等共计4764万元的赔偿请求,大同市公安局认为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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