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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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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榔头”砸到脑袋代价不仅是伤疤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北北/文

“榔头”砸到脑袋代价不仅是伤疤

资料显示,除了2009年8月7日已被执行死刑的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李培英以外,近年来,中国民航系统分别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双归”的高管还有张志忠、宇仁录、黄刚、黄登科,年纪分别在45—60岁之间。

事实上,无论从职务还是从工作的年限看,这些企业高管都不属于“不懂法”的群体。但是,很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当北京市某高官近日知道自己被判10年徒刑时,还是那句话:“我真是不知道受贿170万会判这样重。早知,打死也不会做。”

当“利剑”穿透身体带来的伤疤永远像法国作家霍桑代表作《红字》中的“红A”一样刺在他们的脑门时,我们也听到了他们灵魂的忏悔。然而,在这些人的呼吁中我们更倾听到这样的心声:请明晰模糊的法规,取消弹性的规定,严格程序,加强监督和上诉机制,别让规则形同虚设。把看得见的“潜规则”改为“显规则”。

这不是戏言。

2011年才过去4个月时间,各个行业频频出现违纪违规违法现象,企业法人“锒铛入狱”现象有增无减。这是近日法律界人士在“法律与传媒高峰”论坛上强调的观点。

5月9日,笔者读到一则新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庆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彭治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滥伐林木罪、高利转贷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此相关的举动是,5月10日,重庆开始了新一轮的“食品行业打黑行动”。当地领导指出:人民群众已经被“黑心老板”经营的“黑心企业”生产销售的“黑心食品”逼得不知所措。每天面对报道的“毒辣椒”、“毒馒头”、“毒牛奶”的压力不亚于8级地震。有“黑”在就必须坚决地打。

大凡有点理性判断的人都明白,触及法律的人毕竟是企业家群体、企业管理者队伍中的极少数人。但是从法院审理后公开的“彭治民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实看,令人发指的“败类行为”的确是极其严重地伤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法律人士对笔者说:尽管有“笑星周立波”讽刺中国经济犯罪人员越来越普通化、小级别化,但是,严重的现实依然是“犯罪人员层次越来越高”。而这个“层次的人”大多是因为社会上存在的“潜规则”空间而慢慢滋生出来的。

“潜规则”几乎无处不在,这是中国社会一个极其严峻的社会课题。

当“贿赂门”再次牵扯到跨国公司雅芳中国公司管理人员时,笔者5月9日看到的结果是“4名高管及时落马”。

有及时,就有不及时。中国民航的多个高管如果有这个“及时”也不会给企业和社会带来如此恶劣的影响。但是,仅仅口头上强调“治病救人”已经不符合时代特征了,必须拿出像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这样的“利剑”才可以代替日后的“法律制裁”。跨国公司正是因为根据《反海外腐败法》规定的“自我举报”形式使得企业高管的“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全社会以及企业管理者在“反腐倡廉”活动中应该如何思考?

社会学家和法律工作者的提示是:可以借鉴西方很多方法。美国的商业系统强调企业诚信体系的同时,一定对投资国有加强相关法制建设的严格要求,来保证“反受贿反行贿”成功。“法”的提醒不是另一种“潜规则”,也不是“暴力”,而是本着“治病救人”的态度帮助当事人维护生命权利。任何一个人在犯错误的关键时候得到“法令”的提醒,应该是最积极的方式。不然,“榔头”砸到脑袋,代价不仅是伤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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