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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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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葆霖指出,201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PRTV:商标还是通用名称?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李延生/文

PRTV:商标还是通用名称?

王利博制图

5月7日,见到本报记者时,北京世纪航凯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世纪航凯公司)相关负责人贾晟声称:“工人的工资都发不出来了。”

这家成立于2004年的电力防污闪企业,依靠自己的高科技PRTV、RTV、瓷复合等防污闪拳头产品,曾经一度跻身国内行业前三强。就在一年前,这家公司还在四处招兵买马,并开出业内相对优厚的待遇。

然而,正是“PRTV”这个并不被行业外人士所熟知的名词,将世纪航凯公司拖进了泥潭。

一方认为是企业注册的商标,自己专有;另一方认为是行业内通用的名称,谁都可用。

一方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起诉维权;另一方认为对方涉嫌垄断,申请撤销。

两家同行冤家,闹得剑拔弩张。

都是PRTV惹的祸

至此,世纪航凯公司的基本账户被冻结,千万元资产被查封,至今处于停产状态。

2010年4月29日,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宋福如一纸诉状将世纪航凯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告宋福如以世纪航凯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突出使用与其注册商标“PRTV”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名称,销售侵犯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将世纪航凯公司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请求判令世纪航凯公司停止侵权,收回已售出的侵权产品,销毁侵权标识以及直接用于侵权的模具、印版,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万元人民币以及相关的诉讼费用。

6月10日,原告又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和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世纪航凯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随后,法院裁定支持了这一请求。

法院还对世纪航凯公司库存的、标有PRTV字样的绝缘涂料产品进行拍照、摄像,提取世纪航凯公司库存的、标有PRTV字样的绝缘涂料产品及该产品包装标识各1件。并对与世纪航凯公司标有PRTV字样的绝缘涂料产品相关宣传资料、招投标文件、购销合同、财务会计账册和纳税凭证进行复制。

至此,世纪航凯公司的基本账户被冻结,千万元资产被查封,至今处于停产状态。

事情到底是因何而起呢?

据了解,宋福如早在2004年4月16日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第4020150号PRTV商标申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包括绝缘材料、电力网绝缘体、绝缘油、绝缘漆等。

该申请于2006年10月14日初审公告,并于2007年1月14日获得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07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13日。

此外,宋福如还申请了一系列与RTV和PRTV相关的商标。

原告据此认为,世纪航凯公司的绝缘涂料产品标有PRTV字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而提起诉讼的。

然而,世纪航凯公司对此并不认可。

2010年6月30日,世纪航凯公司以原告PRTV作为商标注册,意图垄断市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申请,请求撤销PRTV商标。

本报记者了解到,该申请已经被国家商评委受理,目前正在审理中。

商标和通用名称之争

一方指责对方侵犯自己的商标权,另一方则认为对方意欲通过商标注册垄断行业市场。双方各施手段,争得不可开交。

PRTV到底是什么?

原告宋福如认为,PRTV就是其最早使用的注册商标。

2003年,他发明并申请室温硫化加成型硅氟橡胶在绝缘子上的应用专利后,为了加强对新产品的保护而设计申请了具有独特性的商标PRTV,是其及其所在企业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知名产品的特有名称。

而且,PRTV是其使用在先,且一直在不间断使用,经过其强有力的宣传和广泛使用,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已经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品牌,在行业内获得广泛认可,且已授权多家厂商使用。

他认为,该商标是其最先在行业内使用的商品标识,属于行业首创产品商标标识。世纪航凯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而世纪航凯公司则针锋相对地提出,PRTV直接表示产品通用名称,指定商品项目缺乏显著性,不具有商标的识别作用。

他们提出的依据是,2006年国家电网公司发布的《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防污闪指导原则》中明确指出,RTV(含PRTV)是通用名称,该标准是行业内执行的最高标准。

“国家电网及各网省公司的招标文件,都明确PRTV为产品名称。”贾晟对记者说。

据他介绍,不止他一家,行业内其他防污闪涂料厂家也都在使用PRTV的标识。

5月9日下午,本报记者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检索关键词“PRTV”发现在搜索结果第一页中,就有7家企业声称自己能生产“PRTV”防污闪涂料,并使用了百度关键词推广服务。

但是,原告认为,PRTV是其独创的臆造词,具有较高的固有显著性,完全不是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而是其专利技术产品的特定名称。

世纪航凯公司认为,PRTV一词并非宋福如所首创,而且,PRTV仅为RTV的升级产品,并已被行业权威部门编写入行业标准,原告无权将其注册为商标专属使用。

针对原告所说的专利问题,世纪航凯公司认为,专利受保护范围只是制造方法,不能扩大至产品本身,制造PRTV的方法并不惟一特定。

世纪航凯公司认为,原告在明知RTV、PRTV均属通用名称的情况下,仍然将RTV、PRTV注册为商标,是在故意混淆RTV、PRTV的概念。

双方在交锋中,还各自使出了自己的杀手锏:原告提交了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出具的《关于PRTV不是氟硅行业产品通用名称的证明》。

同时,还拿出了中企商标鉴定中心做出的《商标法律论证意见书》,认定世纪航凯公司在其产品上突出使用的“PRTV”与系争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而世纪航凯公司则拿出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成果鉴定办公室出具的《RTV、PRTV是产品通用名称的证明》,认为产品主要应用在电力行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证明更具有权威性。

一方指责对方侵犯自己的商标权,另一方则认为对方意欲通过商标注册垄断行业市场。

双方各施手段,争得不可开交。

引发法律界热议

“是不是构成一个商品的通用名称,这个问题首先是一个事实认定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理事长李顺德对本报记者表示。

“这个纠纷的焦点是,PRTV是不是通用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原副巡视员、高级经济师董葆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那么,什么是通用名称?

据董葆霖介绍,1989年3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整顿酒类商标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

董葆霖指出,《商标法》规定的不是一般的通用名称,指的是不能注册指定商品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有明确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他举例说,“苹果”是通用名称,计算机行业有“苹果”品牌,服装行业也有“苹果”服装,但是如果在水果行业注册“苹果”商标,那是不行的。

表示一个事物本质特征的,比如说主要原料,菊花茶、红茶、绿茶等等,还有表示商品主要成分的,像六味地黄丸等,都是通用名称。

还有外语翻译过来的名称的缩写,比如电视机、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相应的缩写,这些也都是通用名称。

董葆霖还指出,201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是不是构成一个商品的通用名称,这个问题首先是一个事实认定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理事长李顺德对本报记者表示。

李顺德说:“《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就是为了能够使不同厂商生产的相同的或类似的产品能够加以区分。注册商标必须要有显著性。不允许把商品的通用名称被某一个企业或者某一个人作为自己的商标来注册和独占,不光中国是这样,世界各国都这样。”

据李顺德介绍,前几年,长虹和厦华就打了这么一个官司,涉及到高清电视的缩写。厦华把高清电视字母的缩写注册成了商标,长虹电视机把缩写字母用上了,厦华就告长虹侵权,最后判决的结果是长虹不构成侵权。反过来讲,厦华把这样的行业通用词汇注册为商标,本身就不合适。

他还举例说,前些年引起广泛讨论的海信英文商标,海信就说明了它怎么设计这个词汇,在英文里从来没有,这是真正的独创的词汇。

至于相关的英文表述的词汇以及缩写,他认为,一般来说不能称之为独创的词汇。退一步讲,即便是自己首先创造的一个词汇,也不能说就一定永远作为商标使用,比如:阿司匹林、尼龙等,现在已经成为通用名称。

“PRTV之争,既是个案,又不能简单地把它看成是个案,因为它涉及到我们国内某一个具体的产业。”李顺德对记者表示,“这关系到一个行业能不能正常发展的问题,能不能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的问题。”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资深法律专家程永顺也表示,这几年,我国大力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我们的商标意识确实加强了,但是许多商标权利人不一定清楚商标的本质含义,包括利用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把商标本身当成商品进行拍卖等等,这些都是存在问题的,也是新修订的《商标法》所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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