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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6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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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类“创新”值得警惕企业应放弃用技术手段维持同质化竞争的不良投机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张华强/文

异类“创新”值得警惕

连续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使得食品监管部门备受责难;然而食品监管部门也有自己的苦衷。比如广州市工商局近日对“牛肉膏”的回应称,只要国家还没禁止使用,“牛肉膏”作为调味品的存在就算是合法的。尽管“法无禁止即可行”之说难以服众,值得反省;然而其中隐含着的另一种倾向同样值得警惕,那就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笼总能获得新的武装,总有技术上的支撑。我们不妨把这种现象称之为异类创新。

“十二五”期间实施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无疑需要加快科技进步和推动创新的步伐。如果听任异类创新蔓延,企业的资源消耗于此,监管部门的精力疲于应对,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将流于空疏。

异类创新并不是真正的创新,它只是针对事物的表象,满足特定指标而采取的技术手段。这纯粹是受利益的驱动,为终端作伪造假服务,或者直接就是为了造假。它把已有的科技成果用在不该用的地方,并没有在实质上带来科技的进步,反而会产生更大的副作用。

然而异类创新又与伪科学不同,那不是伪科学的梦呓,其技术手段是真的,是真老虎,是要“吃人”的。在食品领域,“瘦肉精”事件尘埃未落,“染色馒头”、“回炉面包”、“牛肉膏”又接踵而来,其中的异类创新不可小觑。可以想象,创新如果能够“接天莲叶无穷碧,映日荷花别样红”,那是多么美丽的诗情画意。然而,通过另类异类创新为人们呈现的假象,则是充满陷阱、毒气,这种“别样红”是一幅多么可怕的景象!

异类创新并不是现在才有,三年前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我们就可以看出它的“神通”,通过科学知识提高牛奶的蛋白质含量,这当然是一种创新。

当时业界一般用氮原子的含量来间接推算蛋白质含量,而三聚氰胺的添加恰恰可以增加氮原子含量,从而在检验环节“证明”牛奶蛋白质的含量达标,掩盖了蛋白质含量低的真相,直到出现“结石宝宝”才得以曝光。

当人们纷纷问责企业家的时候,对异类创新应当采取亡羊补牢的措施却被忽视了。

对异类创新的亡羊补牢,需要从创新的源头上治理,这主要是放弃试图用技术手段维持同质化竞争态势的投机或者侥幸心理。用技术手段维持同质化竞争态势,相对于产品和服务的升级换代,需要付出的成本要小很多。企业管理者试图在经济转型上走捷径,实际上是想走旁门左道,难免会鼓励异类创新。尽管异类创新往往不会遭遇法律禁止性的规定,但这不仅不能作为可以利用的空子,更需要管理者做出“基于价值的自我调节”,至少要有行为正当的内心确信,以免重蹈三鹿覆辙。

异类创新“成果”的推出,往往有一种概念游戏作前导。比如“瘦肉精”就是作为一种添加剂出现的,而添加剂的生产曾经被视为“食品工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动力”;而食品添加剂滥用的危害常常被相关专家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了。因此,监管部门对于此类“专业性”的舆论导向应当给予密切地关注,主动去甄别,坚持正确的导向。也就是说,当一些企业进行“概念营销”时,就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除了广告部门要严格把关,其他政府部门也应当及时对相关概念加以澄清和界定,抢占“不战而屈人之兵”的主动权。

应当承认,创新活动总是先于对它的法律规范而出现的,“法无禁止即可行”有利于创新活动早出成果。然而,鉴于异类创新的泛滥,监管部门相关的监管手段必须跟上,标准的设立应当优先。如果说任何单个的检验手段都有自己的“软肋”,那么相关的监管手段应当是一个动态的系统,应当针对有可能出现的异类创新式的规避,形成配套的预案,以便做出积极的反应。立法的手段对此也并非无能为力,做出“法无可据即非法”的特殊规定是必要,也是可行的。(作者系管理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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