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企业报

第02版:政经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02版            政经
 

2011年4月26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低”破局

《环境保护法》修改在即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刘凌林/文

《环境保护法》修改在即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低”破局

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或将一去不复返。

4月17日,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蒲海清带队,会同环保部赴湖南、湖北两省,就修改《环境保护法》进行专题调研。

这是全国人大环资委针对《环境保护法》修订进行的第一批调研,而修订《环境保护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1年立法计划。

“我认为此次国家适时启动《环境保护法》的修订,符合国家当前经济的发展形势,是十分有必要的。”武汉钢铁集团副总经理邹继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必要的时候一定要对企业新上项目加大审查、环评工作力度。

一位熟知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的人士告诉本报记者,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对环境的破坏呈现增多趋势,此次修订会加大对污染企业的惩罚力度,“毫不留情”地治理排污企业。

企业逾期不改正或面临“按日处罚”

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由来已久。

所谓“违法成本低”,是指企业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却得不到应有的制止和惩罚,使其以相对低的成本继续生产经营,进而在价格上具备竞争优势。

与此相对应,守法守规的企业由于在污染物防治方面增加了投入,相对提高了生产经营成本,反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这就是所说的“守法成本高”。

按照现有法律,如果企业排污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基于此,一些企业形成“宁可受罚也不愿治污”的心理,甚至出现“屡罚屡排”的怪现象。

上述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从这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环境治理困境的症结所在,正是由于法定罚款上限低,一些环境违法的企业,宁愿选择违法排污并缴纳罚款,也不愿进行技术革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导致恶意偷排、长期超标排放等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大量存在。

调研期间,全国人大环资委还在武汉大学召开修改专家座谈会。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表示,此次修订将探讨引入“按日处罚”制度,对于行政处罚后的企业,如逾期仍不予改正,将按日处罚。

而地方环保部门或许更有发言权。随着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理念的确立,湖南、湖北就探讨建立适应新环境的保护法规进行了诸多尝试。

湖南省环保厅厅长蒋益民在向调研组汇报时称,“对于超标排污、偷排污染物、故意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等,实行按日处以罚款,而且累犯加重处罚。”倘若按照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罚力度,企业所获利益远远大于违法成本,致使违法企业有恃无恐。

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侯宇轩告诉本报记者,实际上,众多单一的经济手段在环境问题的运用上存在不合理性,产生的效益不大,单一的罚款并不能阻止排污企业牺牲资源环境换取短期经济增长的做法。

“《环境保护法》应该从约束企业行为入手,辅助以包括污染事件前后期处理、处罚在内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从根本上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率。企业首先应该积极树立正确的环保意识,其次在技术上推进环保工作的改进。”侯宇轩说。

早有地方政府实施“按日处罚”制度。2007年9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开始实施,罚款采取按日累加的处罚方式,成为全国先例。

除此之外,有学者建议,《环境保护法》中应增加环保强制责任保险,建立稳定的污染损害补偿机制。

对此,侯宇轩认为,若实施补偿机制,对于环境事故高发性行业进行环境责任保险,能够将赔偿金分散于社会,从而实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降低企业负担。若实施补偿机制,有助于推动企业加强环保领域的投入,督促企业的环保行为。

专家呼吁修法考虑企业实际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的修订法。随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我国又制定了近30部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行法及相关法,诸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在环境专家圈子里,修订《环境保护法》的建议呈增多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学者和监管部门意识到修订的必要性。

侯宇轩表示,《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法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环境保护方面起到了引导性作用,为我国环境事业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不可忽视,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环保法的不合理之处也成为阻碍环境事业发展的障碍。

“《环境保护法》历经20余年,却一直没有被修订,其内容早已与现实脱节,跟不上时代的发展,甚至跟后来制定的单行环境法律相冲突。”北大教授汪劲说。

《环境保护法》也成为历来全国“两会”关注的重点。数据显示,仅2004年至2006年的3年中,多达400余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全国“两会”期间建议修改《环境保护法》。

企业既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也有可能成为污染环境的始作俑者。因此,此次调研组重点考察了各地主要企业。

调研组在武汉钢铁集团调研结束后,邹继新告诉本报记者,钢铁工业既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又是消耗资源能源和产生污染排放的重点行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十一五”期间,武钢积极开展了烧结烟气脱硫、焦化与冷轧废水处理、中水回用、高炉煤气干式除尘、蓄热式燃烧、转炉汽化汽利用、烧结低温烟气余热发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等节能减排新技术研究。

“武钢通过技术开发利用余热、废气发电,在节能减排的同时,又为企业降低了成本。”邹继新说,但是,发电之后面临着上网难的问题,相关部门对于发电上网要求比较严格,按照市场价格收费,打击了企业积极性,“《环境保护法》在修订中也应该考虑到企业实际问题”。

除此之外,邹继新认为,国内许多企业在节能减排等环保方面的投入需要资金支持,小企业一般吃不消。

“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对一些在环保上有所作为的企业,在财政上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适度的补助,使得‘守法成本高’的企业在市场上更有竞争力。”邹继新说。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中国企业报》刊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企业报社。未经报社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企业报》刊发的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如进行转载、摘编,必须在报社书面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作品来源"中国企业报"以及相关作者信息。
本站地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邮编:100048 电话:010-68701050 传真:010-68701050
京ICP备1101364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