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企业报

第06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06版            法治
 

2011年4月1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百度驶离数字版权“避风港”

出版界、音乐界接连声讨百度网络侵权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刘凌林实习生张潇艺/文

百度驶离数字版权“避风港”

“在遵循版权许可制的前提下,以技术保护措施和避风港规则为主的版权保护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对版权制度带来的挑战。”在向本报记者谈及目前被炒得沸沸扬扬的百度侵权(详见本报3月29日第10版《百度文库遭出版界集体讨伐》)问题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说。

在出版界和音乐界接连向百度发起的数字版权大战中,交战双方各执一词,专家学者莫衷一是。但是,在百度侵权风波背后涉及的互联网侵权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张平指出,进入互联网时代之后,数字版权的保护是摆在世界各国面前的严峻问题。数字版权的改革需要构建起“法律、基础设施、文化变化、机构合作和更好的商业模式”相结合的系统。专家质疑网络盗版“护身符”

面对作家们的声讨,百度刚开始不为所动,声称文库只是一种资料分享模式,因而并未侵害他人权益。所有的文稿、档案等资料均来自网友上传,而百度本身并不上传侵权的书籍和作品,因此也就不构成所谓的“侵权”。百度还宣布,“从文库诞生日起百度就郑重承诺,如果作家及版权方发现文库用户在上传内容时有侵权问题,只要通过文库投诉中心反馈情况,百度会在48小时以内迅速核实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3月24日,出版界与作家群体组成的“反侵权同盟”与百度的谈判也因百度否认违法经营,称对方要求太高无诚意,同盟方指责百度毫无诚意、恶意侵权而宣告破裂。同盟方表示,“避风港原则”的滥用,是百度等互联网企业盗版症结所在。

“‘避风港原则’已成为互联网侵权盗版的罪恶渊薮。”“反侵权同盟”代表、出版人沈浩波在微博上回答网友提问时说,“百度是借避风港之名,行黑社会之实。”

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高级合伙人黄晖博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互联网时代,自由共享的对象应该是他人不享有权利的内容,否则上传人就可能会侵害他人的权利,尤其是他人的著作权。像百度这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断开与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黄晖博士同时表示。

由于“避风港原则”的存在,共同侵权并不好辨认。百度是否适用于“避风港原则”,专家学者们也各持己见。

正当人们为百度文库是否侵权争论不休时,百度突然一改强硬态度,发表三点声明,承诺三日内删除侵权文档,对伤害作家感情表示歉意。百度董事长兼CEO李彦宏也首度就百度文库事件进行回应,称“如果管不好,就关掉百度文库”。

面对百度的“服软”,“反侵权同盟”暂停了原定于3月28日举行的维权行动。

在“版权同盟”偃旗息鼓的同时,音乐界又揭竿而起。

高晓松、张亚东、小柯等音乐人共同成立了“华语音乐作者维权联盟”,准备联合音乐创作的一线力量,誓要“自己捍卫我们的作品!”而从今年年初开始,音著协和音乐维权人士也向百度提出了抗议。百度不再强硬

对于音乐人的声讨,百度也改变之前面对出版界联盟一口回绝的强硬态度。高晓松通过微博第一时间透露:“这次百度反应极快,已同时致电亚东小柯和我表示愿意好好谈。欢迎!”

虽然如此,百度和“华语音乐作者维权联盟”仍存在分歧。音乐人方面希望能够一次性解决正版化的问题,而百度方面则希望先开发出一个正版的音乐产品,然后让大家慢慢意识到正版的问题。高晓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百度这个想法,无法解决根本问题。

目前,关于词曲权,百度已与音著协达成协议,对百度音乐上每一首词曲,无论授权还是未授权都按下载或视听次数支付费用,并宣布正版音乐平台计划。同时,百度也积极推出“版权作品DNA比对识别”技术和“版权合作平台”,为版权方提供付费分成模式、广告分成模式两种选择,希望与出版界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实现双赢。

对于百度的一头热,“反侵权联盟”似乎并不买账。沈浩波在微博上刊出《树欲静而风不止》,质疑百度的“保护费模式”。

对此,张平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管是音乐分享、视频分享、图片分享还是文档分享,探讨共赢的解决方案,既能够让权利人作品广泛传播,也能让权利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在署名权等精神性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权利人应更多关注经济利益的实现,因此版权人和平台运营商探讨有效的收费及分配机制才是当务之急。”

“在网络环境下,首先考虑的是作品能够畅通无阻地传播,第二是收费的问题。”张平教授认为,互联网时代,传播是自由的,但是使用则是有偿的。“有偿使用依赖于很好的商业模式,版权方和传播者都能从中受益,如果一味纠结在事前授权上,是不利于整个产业发展的。”

张平表示,目前一方面要鼓励互联网的发展,便利网民获取合法信息;另一方面也要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与其监管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任务,尤其是当它可能从上传的侵权内容获益或上传侵权人反复侵权时,网络服务者更应该负起责任。

“仅仅是‘通知加删除’,可能还不是双方最终权利义务的平衡点,”黄晖博士说,“互联网时代,需要大家共同努力乃至创新,通过新的技术手段,找到分享和保护新的平衡。”避风港原则

第二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摘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中国企业报》刊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企业报社。未经报社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企业报》刊发的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如进行转载、摘编,必须在报社书面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作品来源"中国企业报"以及相关作者信息。
本站地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邮编:100048 电话:010-68701050 传真:010-68701050
京ICP备1101364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56号